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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再霧煞煞!一次就挑對真的「奶精」、「醋」

By 欣健康2016/07/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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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在市面上看到的「奶精」產品,很可能根本不含奶粉或牛奶嗎?「醋」也或許是添加其他酸味劑而成,並不是真的「醋」!為了保障民眾權益,衛生福利部於2016年7月1日訂定這兩項產品的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,避免消費者混淆。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包裝食用醋的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,經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CNS)、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及世界各國管理方向,邀集國內專家、業者研議,2016年7月1日預告訂定「包裝食用醋之品名及標示規定」草案。該草案規定指出,只有以穀物、果實、酒精、酒粕及糖蜜等原料發酵,且未添加醋酸、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製得的產品,才能宣稱「(食)醋」或「釀造(食)醋」。如果是以釀造食醋為原料,添加其他

衛福部替食用醋正名,新規定於2017年7月1日實施。(圖片來源:Flickr,原作者Mike McCune,網址http://bit.ly/29fr3Fl)你知道在市面上看到的「奶精」產品,很可能根本不含奶粉或牛奶嗎?「醋」也或許是添加其他酸味劑而成,並不是真的「醋」!為了保障民眾權益,衛生福利部於2016年7月1日訂定這兩項產品的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,避免消費者混淆。

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包裝食用醋的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,經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CNS)、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及世界各國管理方向,邀集國內專家、業者研議,2016年7月1日預告訂定「包裝食用醋之品名及標示規定」草案。該草案規定指出,只有以穀物、果實、酒精、酒粕及糖蜜等原料發酵,且未添加醋酸、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製得的產品,才能宣稱「(食)醋」或「釀造(食)醋」。

如果是以釀造食醋為原料,添加其他原料製成者,品名應標示為「調理(食)醋」,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「調理」;以醋酸或冰醋酸的稀釋液添加糖類、酸味劑、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的調味液,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的產品,品名則應標示為「合成(食)醋」,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「合成」。未依規定標示「調理」、「合成」,涉標示不完整的違規情節,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;另倘未符合該規定的產品,卻宣稱「釀造」等字樣,將涉標示不實,最重可處400萬罰鍰。

此外,衛福部也同時預告訂定「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」草案。該規定指出,市售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奶精,其內容物如未含奶粉、牛奶等原料,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「不含乳(奶)」;如果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,應加註「非乳(奶)為主」,且其字體大小應與品名大小一致。若違反規定,罰則與食用醋相同。「奶精」和「食用醋」新草案規定自2017年7月1日(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)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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