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力以赴中華民國107年臺北市青年盃登山車越野賽
發布時間 : 2018.06.30
131
0
2018.06.30 ~ 2018.06.30
洲美橋下土坡場
臺北市
臺北市體育總會、臺北市體育總會自由車協會
活動介紹
全力以赴中華民國107年臺北市青年盃登山車越野賽辦法
一、依 據:
二、宗 旨:為推廣本市登山車越野競技運動風氣,培養優秀青年選手,參加各級運動賽會爭取佳績。
三、指導單位:臺北市體育局
四、主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、臺北市體育總會自由車協會
五、協辦單位:台灣自由車運動協會、臺北市自由車協會
六、承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自由車協會
七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6月30 日(星期六)
八、競賽路線:洲美橋下土坡場
九、賽事流程:6月30日(星期六)
06:30~07:00報到
地點 : 洲美橋下土坡場
07:00~起賽事開始
賽後於現場舉行頒獎儀式
十、分 組:
男50歲以上(1968以前)
男/女40歲組(1969~1978)
男/女30歲組(1979~1988)
男/女20歲組(1989~1998)
男/女青年組(1999~2001)
男/女國中組
男/女國小組
各組報名人數超過15人以上時由大會排定分小組預賽(競賽距離減半)
十一、獎 勵:各組錄取前三名,頒發獎牌(盃)。
十二、報名時間:自即日起至6月15日止。
十三、報名方式:報名費每人100元,限額200人
十四、器材服裝:
(一)車輛不得使用公路車改裝;其外胎不能低於26×1.5英吋(以外胎上的標示為依據),車輛檢查不合規定者,不得參加比賽。
(二)選手必須穿著比賽服裝、須戴安全膠盔(不得使用皮條帽),裝備不合規定者,不得出場比賽。
十五、規則:採用國際自由車總會(U.C.I)最新之規則。
十六、注意事項:
(一)車輛不得使用公路車改裝;其外胎不能低於26×1.5英吋(以外胎上的標示為依據),車輛檢查不合規定者,不得參加比賽。
(二)選手必須穿著比賽服裝、須戴安全膠盔(不得使用皮條帽),裝備不合規定者,不得出場比賽。
(三)各組使用車輛,須有前後剎車裝置,不得使用休息把,否則不得出場比賽。
(四)出賽時需帶身份證件或學生證,以備查驗。凡參加之選手本會將辦理保險,建議自行再加投保。
(五) 依據國際自由車總會(UCI)安全條例之規定,凡參加比賽之選手,必須自行辦理保險,大會將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。
十七、申 訴:
(一)程序—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,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,於賽後30分鐘內,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,並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,提出申訴書,同時繳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,申訴不成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。
(二)不得當場質詢裁判,以維競賽之進行。
十八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籌備會議決議後得隨時修正公佈之。
前往報名一、依 據:
二、宗 旨:為推廣本市登山車越野競技運動風氣,培養優秀青年選手,參加各級運動賽會爭取佳績。
三、指導單位:臺北市體育局
四、主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、臺北市體育總會自由車協會
五、協辦單位:台灣自由車運動協會、臺北市自由車協會
六、承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自由車協會
七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6月30 日(星期六)
八、競賽路線:洲美橋下土坡場
九、賽事流程:6月30日(星期六)
06:30~07:00報到
地點 : 洲美橋下土坡場
07:00~起賽事開始
賽後於現場舉行頒獎儀式
十、分 組:
男50歲以上(1968以前)
男/女40歲組(1969~1978)
男/女30歲組(1979~1988)
男/女20歲組(1989~1998)
男/女青年組(1999~2001)
男/女國中組
男/女國小組
各組報名人數超過15人以上時由大會排定分小組預賽(競賽距離減半)
十一、獎 勵:各組錄取前三名,頒發獎牌(盃)。
十二、報名時間:自即日起至6月15日止。
十三、報名方式:報名費每人100元,限額200人
十四、器材服裝:
(一)車輛不得使用公路車改裝;其外胎不能低於26×1.5英吋(以外胎上的標示為依據),車輛檢查不合規定者,不得參加比賽。
(二)選手必須穿著比賽服裝、須戴安全膠盔(不得使用皮條帽),裝備不合規定者,不得出場比賽。
十五、規則:採用國際自由車總會(U.C.I)最新之規則。
十六、注意事項:
(一)車輛不得使用公路車改裝;其外胎不能低於26×1.5英吋(以外胎上的標示為依據),車輛檢查不合規定者,不得參加比賽。
(二)選手必須穿著比賽服裝、須戴安全膠盔(不得使用皮條帽),裝備不合規定者,不得出場比賽。
(三)各組使用車輛,須有前後剎車裝置,不得使用休息把,否則不得出場比賽。
(四)出賽時需帶身份證件或學生證,以備查驗。凡參加之選手本會將辦理保險,建議自行再加投保。
(五) 依據國際自由車總會(UCI)安全條例之規定,凡參加比賽之選手,必須自行辦理保險,大會將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。
十七、申 訴:
(一)程序—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,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,於賽後30分鐘內,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,並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,提出申訴書,同時繳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,申訴不成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。
(二)不得當場質詢裁判,以維競賽之進行。
十八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籌備會議決議後得隨時修正公佈之。